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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且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二)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建立账户登记体系等登记结算业务提供便利;
(三)规避监管或自律管理;
(四)充当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业务通道。
你好!
向证监会网站举报网页链接
结果要等他们回复,网络这么猖狂,监管部门有责任,当官不为民做主,早点回家卖红薯。
如有疑问,请追问。
证监会叫停场外端口接入是指证监会已经全面叫停场外数据端口服务,其中包括恒生电子的HOMS系统。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首都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长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内设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个人认为启运还是不错的,也放心的,操作也简单,望采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的股权,分立和被分立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股东在该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接受被分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承继。
3.被分立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继续弥补。
4.被分立的股东取得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性质及适用税收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剩余期限的税收,其金额按该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资产占分立前该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一般的股权分配是按出资比例